东莞: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私自截留、收存购房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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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日,广东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管理和使用管理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。

通知提到,为防止开发企业截留、收存购房款,意见稿提出,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,由购房人根据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生成的《房屋缴款通知单》信息,通过关联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POS机刷卡、银行柜台转账、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,将购房款(含定金、首期款、分期付款、一次性付款等)直接存入相应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。

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私自截留、收存购房款;按揭银行应按商品房抵押合同约定将银行按揭贷款、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相应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。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将自动检测房屋的预售资金是否已足额缴存,首期款未足额缴存的房屋,将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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